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特别是把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突出发展党员工作重点,重视在省级及以上人才培养和支持计划入选人员、青年教师、学术骨干等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工作,要选择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在青年教师中有影响的党员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专门联系培养,及时把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注重发展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入党。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教育引导,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激发群众的政治热情,把各方面的先进分子凝聚到党组织的周围。对大学生的入党启蒙教育要从新生入学开始抓起,二级学院党委要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在新生中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引导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教职工和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交书面入党申请。曾在原单位提出过入党申请的,由于毕业、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入的人员须由原单位党组织及时将申请入党材料转至学校,经审查合格的可继续培养。在外单位提出入党申请后调入我校的,党组织要认真接收原单位转来的入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继续做好教育培养工作。未能转接相关材料或审查不合格的,应重新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自己对党的认识,主要写自己对党的性质、宗旨、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理论、基本经验的认识和自己对党的认识逐步加深的过程;(2)自己的政治信念,表明自己要求入党的愿望,同时讲清自己入党的动机;(3)自己的成长经历和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表现;(4)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5)署名和日期。入党申请书一般由本人亲自书写,因文化水平低、病重、残疾等原因,本人不能亲自书写请人代写的要说明原因,申请人要亲自署名或签章。
第八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审看入党申请书,并在一个月内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要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谈话要形成书面记录。党支部要为其建立档案,填写《入党申请人登记表》和《入党申请人统计表》,并在一个月内报基层党委备案,上级党组织为党总支的党支部和直属党支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能自觉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能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表现良好;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还应具备良好的学习成绩,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吸收28周岁以下的青年人入党一般应是共青团员。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研究决定。对入校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经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考察确认,可继续培养。上级党组织为党总支的党支部,党总支要对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的积极分子进行审议。
党支部应将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情况在一个月内形成书面报告及《入党积极分子民主推荐情况汇总表》、《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报基层党委备案,上级党组织为党总支的党支部和直属党支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基层党委(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意见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在支部大会上公布,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党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基层党委(学校党委组织部)应认真审查,下列人员申请入党要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参加过邪教组织人员;吸毒人员戒毒后的;曾患过精神病的人;信仰宗教的人;民主党派或党外人士;直系亲属被判刑的人;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犯过一般性错误的人;被开除党籍以及退党、劝退或被除名的人重新申请入党的;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重新申请入党的;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后申请入党的;其他认为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预备党员不能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至少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参加党内活动及接受培训情况”栏中。
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半年应向党支部上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平时可采取口头汇报的形式。主要内容是:(1)自己对党的认识,为什么要入党,以及自己提出申请后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变化情况;(2)自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一些具体措施的看法;(3)学习一些重要文章、参加一些重大活动的体会;(4)自己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苦恼;(5)自己认为应该向党组织汇报的一些想法。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主要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社会表现等。考察结果要由培养联系人、党小组长、党支部书记亲自填入其《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培养考察写实”栏中。对考察不合格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
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主要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分析报告及调整后的情况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党委分党校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一)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
(二)培训内容主要是党的性质、纲领和宗旨,党的指导思想,党的组织原则、纪律和作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等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三)培训可采用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录像电视、报告会、讨论会、社会实践等多种教学形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集中培训结束时,要进行统一考试或考核,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学校党委党校颁发结业证书。没有经过培训或虽经培训但成绩不合格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将其档案材料清点整理后,转给入党积极分子调入或用人单位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