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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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工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四)

2021-01-08 08:56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坚持“谁介绍谁负责,谁发展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明确发展党员环节的责任人,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要求和有关程序的行为,给予责任追究。

学校党委组织部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部门,组织部部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部长是直接责任人,组织员是具体责任人。

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和组织委员是直接责任人,班子成员是共同责任人,具体从事发展党员工作的党务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学校党委组织部部长、副部长、组织员的责任:

1、没有正确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央及中央组织部、省委及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及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有关规定,不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安排部署不当,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

2、没有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盲目发展的;

3、未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并统一发放合格证书的;

4、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权谋私、干预党支部正常发展党员工作,授意、指使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正当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5、未能尽到预审职责,把关不严,将不符合规定程序、手续不完备的发展对象吸收入党的;

6、对已发现的发展党员工作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对有关举报信件故意扣压、销毁,或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人,或在查处过程中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责任人的,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7、在查处发展党员问题时,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学校党委处理决定的;

8、授意、指使基层党组织更改、涂抹、伪造材料,发展假党员的;

9、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基层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组织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基层党委工作日程,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盲目发展的;

2、由于指导和监督不力,致使本单位出现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或对连续两年未发展党员的党支部未进行跟踪督查、限期整改的;

3、未严格执行发展党员推荐制度、测评制度、票决制度、公示制度、培训考试制度、政治审查制度、预审制度等有关规定的;

4、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没有仔细预审和把关的;同一发展对象的材料,学校党委组织部两次抽查未通过的,或不同发展对象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以上抽查未通过的;

5、考察谈话人员故意隐瞒问题,不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的;

6、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委会或以党委委员传阅形式通过的,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中“党委审批意见”栏填写不规范、出现问题的;

7、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对因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时间,但没在六个月内审批,导致基层党支部不能按期发展党员的;或在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进行审批的;

8、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或故意篡改入党申请人档案材料,或党员入党材料未按规定归档,或因未妥善保管,造成遗失或损坏的;

9、以权谋私、干预党支部正常发展党员工作或授意、指使更改、涂抹、伪造材料,发展假党员的;

10、未实行接收外来党员首问责任制,没有认真审查党员档案,造成较大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11、对党支部出现的违反程序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或对发展党员过程中的有关举报信件故意扣压、销毁或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人的;

12、对违反发展党员纪律问题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或故意歪曲事实说情开脱,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学校党委处理决定的;

13、私自印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等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的;

14、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党总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未召开党总支会讨论,由少数人碰头或个别人指示直接加注意见上报的;

2、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党员计划、接受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故超过三个月未予讨论审议的;

3、比照基层党委,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四十四条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

2、将未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将未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研究的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3、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考察时间不满一年,或未按规定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做好考察记录,而突击发展入党的;

4、未按要求在确定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正时进行公示,或对公示结果处理不当的,或在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的;

5、未按要求在确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时组织党员群众进行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或得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6、未按要求在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实施无记名投票表决的;

7、不如实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尤其是在填写到会和表决情况时内容不完整或弄虚作假,伪造、更改、销毁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或应由支部书记填写的内容由他人代写的;

8、发展的临时工、合同工工作不满两年的或根本不在本部门工作的;

9、以支部委员会代替支部大会,或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讨论表决,或虽召开支部大会,但到会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违背程序不让本人参加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

10、未参加学校党委党校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即召开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的;

11、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的;

12、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他人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在基层党委(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同意确定发展对象后,党支部未及时召开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或召开支部大会形成决议后未及时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党总支审议、基层党委(学校机关党委)审批的,或基层党委(学校机关党委)批准接收预备党员后,党支部未及时告知本人,未将其编入本支部和党小组的;

14、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没有按时讨论其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或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

15、对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

16、私自印制《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表》等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的;

17、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没有特殊情况,党支部连续两年未发展党员的,基层党委(总支)应限期整改;党支部连续三年未发展党员的,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或基层党委(总支)予以通报批评;对党支部书记故意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必须进行调整或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1、不做培养工作或工作不细致、不及时,没有按规定向被介绍人进行教育、帮助和指导的;

2、没有准确把握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群众反映的其他问题的;

3、发现培养对象的某些问题未能及时向党组织如实汇报,甚至隐瞒培养对象重大问题,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列为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

4、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未能及时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的;

5、没有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也未认真填写自己意见,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

6、出现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存在下列问题之一,是发展对象的,取消发展对象资格;是预备党员的,党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在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手续时,不认真、不如实填写,故意隐瞒本人政治历史问题、所受处分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的;

2、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

3、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放松自身的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党委委员、组织员、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谈话时,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入党动机不纯或对党章等党的知识缺乏的;

5、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程度,追究基层党组织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党组织,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情节严重的进行党内通报。对出现严重问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基层党组织,学校党委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2、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党纪处分;对尚不构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要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

3、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个人,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评优资格。

4、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辽宁工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5、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基层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基层党组织或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由学校党委进行追究。

6、对于责任者的组织处理,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相应时限规定执行。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

第四十八条 加强领导和指导。学校党委、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要把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基础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学校党委每年专题听取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的汇报,确保发展党员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具体指导,制定和落实发展党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抓好每学期日常性督导检查,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基层党组织要改进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分析制度、发展党员推荐制度、测评制度、公示制度、培训考试制度、政治审查制度、预审制度、票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学校党委,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十条 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每年要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发展党员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特色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坚持发展党员工作实名制台账的做法,从支部着手,自下而上准确掌握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的具体情况,根据党支部发展需求,精准制定发展计划,使发展党员计划落实到支部、落实到人头,防止以党员人数、党支部数为基数简单分配计划。注意向重点群体倾斜,研究提出在高知识群体、大学生中发展党员计划建议数,并简要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五十一条 做好党员管理工作。严格党内组织生活,抓实“三会一课”,完善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等制度。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特别是离退休干部、教工中的流动党员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五十二条 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使党员队伍更加纯洁。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以除名。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那些思想品德败坏、无可救药的蜕化变质分子、腐败分子,要坚决从党的队伍中清除出去。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员,党组织要做好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和完善组织员制度。学校党委从实际出发,设置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组织员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本细则与以后上级下发的文件精神不符时,届时将按上级的文件精神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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