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落实学校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辽宁省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弘扬高尚道德情操,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四风”。坚持抓苗头、抓倾向,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把纪律挺在前面,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使全体党员 “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努力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落地生根。
三、工作要求
(一)学校党委书记要带头讲授廉政党课,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坚持讲授廉政党课,严格履行“一岗双责”。
(二)每位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讲授一次廉政党课。授课要形成文字、幻灯片等形式的讲稿。
(三)授课对象为全校师生党员、基层党组织、联系单位、分管领域、分管部门或者所在党支部等。
(四)授课可以通过讲座、报告会等形式讲授,也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以及支部大会主题发言等形式讲授。
(五)承办单位要留存授课讲稿、授课记录、授课影像等资料。授课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纪委办公室,便于立卷归档。
(六)校纪委负责监督和提醒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讲授廉政党课,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落实情况。
四、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