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文件 >> 正文

辽宁工业大学关于对党员干部 进行谈话函询的暂行办法

2018-05-28 14: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以及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第三条 工作原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督,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

第四条 目标要求。通过谈话函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干部。

第五条 工作实施。校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是谈话和函询的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内容,负责实施谈话和函询工作。各基层党组织、党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协助校纪委、组织部做好相关工作。承办部门负责填写谈话记录表和函询审批表。


第二章 谈话的类型和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谈话主要是指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

(一)关于提醒谈话

1.涉及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和年度考核等发现的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2.约谈谈话对象,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对谈话对象本人进行批评提醒,提出告诫;对所在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提醒,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3.谈话对象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要岗位的,要提醒所在部门负责人梳理廉政风险点,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做好风险预警和防控工作。

(二)关于警示谈话

主要与新提任(或交流)的领导干部、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就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压实主体责任、促进廉洁从政、加强廉洁自律开展的谈话。通过沟通思想、提出要求,关口前移、着眼防范,引导干部敢于担当,正确履职。其主要内容包括:

1.结合不同岗位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的具体要求;

2.对履行主体责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等提出要求;

3.针对岗位特点,对风险防控、廉洁自律提出具体要求;

4.对规范权力行使、加强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监督等方面提出要求;

5.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提出相应要求。

(三)关于批评教育

1.在信访和案件查处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涉及领导干部相关问题的,经查有违规情节或轻微的违纪情节,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应进行批评教育。

2.批评教育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谈话对象要就错误和批评表明态度。

(四)关于诫勉谈话

1.由信访、案件查处或其他渠道反映的涉及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履职方面的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规诫,指出存在的问题和错误,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在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造成用人失察失误;

(5)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6)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个人事项,造成不良影响;

(7)在督查、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8)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9)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2.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要求谈话对象就错误和批评表明态度,并采取相应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3.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认识报告,并就今后防范类似错误提出具体办法,责令其限期整改。书面认识报告需经所在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报纪委办公室和组织部。

4.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学校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做出组织处理。

第七条 谈话的实施

谈话主要由学校党委、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

涉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可视具体情况,分别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或联系的班子成员、负责纪检工作的校领导进行谈话,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派人参加,谈话情况要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涉及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根据具体情况,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委办公室负责人进行谈话,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对一般党员干部,由其所在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第三章 函询的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用书面形式对其进行函询:

(一)群众反映的有关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认为需要由本人解释、说明的;

(二)日常监督、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须由本人说明的;

(三)上级组织转来的、要求党员干部配合落实的问题;

(四)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问题。

第九条 函询的程序

(一)纪委办公室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函询建议,填写《辽宁工业大学对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审批表》,根据被反映人的单位、职务,报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后,发出《函询通知书》;

(二)被函询对象接到《函询通知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谈话(函询)书面说明材料格式》,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或说明;

(三)函询对象应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个人解释清楚或组织上调查核实的函询内容,做好反馈、答复等相关工作;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四)函询的说明材料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书记签字背书。

第十条 对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函询予以了结的,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要对被函询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


第四章 谈话和函询的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和函询,应当从关心和爱护的角度出发,遵循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接受组织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对谈话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四条 经谈话和函询后认定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其防微杜渐。

第十五条 谈话和函询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依规依纪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校党委有关负责人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办理谈话件时谈话人不少于2人。要在安全的谈话场所进行,切实保障被谈话人安全。谈话过程要形成工作记录,谈话记录需经被谈话人本人核实并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诫勉谈话和函询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不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谈话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开展谈话、函询工作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利用谈话、函询之机谋取个人利益或对谈话、函询对象进行打击报复。与谈话、函询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要进行回避。对议论、散布谈话和函询内容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需要进行谈话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严格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实施办法
下一条:辽宁工业大学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讲授廉政党课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