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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参加锦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安排意见
2010-06-22 14:48  

关于我校参加锦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安排意见

 

党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和《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并听取教代会意见,党委决定,学校于20097月参加锦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参保人员范围

全校在编在册职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二、参加医疗保险的种类

我校参加医疗保险的种类为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三、相关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1、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锦州市医保中心核定的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2%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每月从工资中扣除),单位缴纳的7%医疗保险费直接由学校支付,实行单位和个人同步缴费。

2、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缴费基数标准为:职工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退休人员个人不需要缴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1、社会统筹基金构成及用途

社会统筹基金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的剩余部分、统筹基金的利息等其他收入构成,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按比例报销的医疗费用、部分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及其他符合规定应按比例报销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8万元。

2、个人帐户资金构成及用途

个人帐户:在职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3%(含个人缴费部分)计入;退休人员为本人退休费的4%计入。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在定点药店的购药费用以及参保人员住院等需要个人支付的费用。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人员死亡时,将其个人帐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三)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负担比例

1、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首次住院,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住院减半;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为1000元;因公出差在外地住院(仅限危急疾病)起付标准与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相同。

2、起付标准以外,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职工个人负担一定的比例。职工个人负担比例:一级医疗机构16%;二级医疗机构18%;三级医疗机构2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一级医疗机构8%;二级医疗机构9%;三级医疗机构10%。经批准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一律为30%。因公出差在外地住院个人自付比例与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相同。

(四)、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1、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时,由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保险,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90%,个人负担10%

2、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年65元。其中个人负担50元,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120日前在个人账户中划转,个人账户当月不足划转的,逐月划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15元。

3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年最高赔付限额为14.8万元。

四、其他有关问题

1、因初次参加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以我校和在职职工须预缴一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从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我校职工发生录用、调出调入、退休、死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增减变化时,须于当月凭有关手续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注销、转移等手续。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调动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个人帐户资金可继续使用;跨统筹地区调动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转移个人帐户资金。

3、我校参保职工或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指定居住地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医疗待遇按本市同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4、离休人员、工伤(含职业病)、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锦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执行。

 

附件1、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政规[2001]17

附件2、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政规[2002]4

附件3、锦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锦劳社发[2004]91

 

附件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10

 

 

 

 

 

 

 

                                    辽宁工业大学

                                  2009年6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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