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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2010-06-22 13:40  
辽宁工业大学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生产安全,减少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党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坚持科学管理,文明生产,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第五条 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各单位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本单位负责人必须在二小时内向学校人事处、保卫处、工会报告。
第八条 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者摄影、录像。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 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由本单位或学校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和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
(二)    与所调查的伤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索取资料,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在事故调查中,应当查明事故性质、发生的原因、过程及人员伤亡情况:
(一)    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二)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或者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
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要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成员在报告上签字后报学校有关部门。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造成伤亡事故的;
    (二)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三)对职工没有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者不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由于设施超过检修期限运行,造成伤亡事故的;
    (五)没有安全卫生设施,劳动条件或者作业环境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未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明知有事故隐患、生产作业条件恶劣,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造成伤
亡事故的;
    (二)违章进行生产、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三)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因采购不合格原材料、设备、护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五)发现有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人员应当从重处罚:
(一)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二)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弄虚作假,或者嫁祸于人的;
(三)    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造成次生灾害,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
损失扩大的;
(四)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的;
    (五)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第五章    结案审批
第十七条 轻伤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人事处,经学校工伤鉴定领导小组审查后,批复结案。
第十八条 重伤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报告,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送省人事厅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辽宁工学院关于认定工作人员因工伤亡审批手续的通知

  党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更好地处理工作人员因工、非因工伤亡案件,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认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审批手续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为了切实保证职工生产安全,减少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事故防范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除按《辽宁工学院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处理外,还要根据省劳动厅、人事厅、卫生厅、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划分因工和非因工伤亡界限的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因工伤亡的认定,并履行审批手续,具体申报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三、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当事人所在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可否按因工伤亡处理的意见,并连同医疗部门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作出的原始诊断及事故现场证实材料报人事处,经校工伤鉴定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审批表》,报送省人事厅审批。
四、对于已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工作人员,医疗终结后,确已痊愈的应及时复工,已致残的可向本单位提出评残申请,经学校审查后由人事处向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报。
五、因工伤亡的起算时间应从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对于有争议的伤亡案件,一般应从认定之日算起。
六、工作人员因工伤亡的认定和审批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文件精神,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极端负责任的精神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对违反政策者,一经发现,要视其情节分别追究领导者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因工伤亡报告制度,发生的轻伤事故要在24小时内向人事处报告,重伤或死亡要在1小时内向人事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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