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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2011-04-06 13:50  

 

辽宁工业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党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服务,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转换用人机制,努力建设一支与学校定位和办学指导思想相适应的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化、富有活力、创新力强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二)目标

  通过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科学设置岗位,强化岗位管理,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校教育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三)基本原则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坚持以岗位聘任为核心,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总原则,以岗位聘任取代职称评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

  1、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以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级教师岗位为前提,以学校的办学定位、学校人才发展规划、教学科研任务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为依据,在核定的教师岗位限额内,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级岗位,并向学校重点发展的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2、公开招聘、择优聘任的原则。各级教师岗位需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使每位竞聘者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各级聘任组织要公正地聘任思想品德好、学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人员。

  3、坚持标准、目标管理的原则。在聘任过程中各级组织机构应严格掌握岗位聘任条件,坚持聘任标准,保证聘任质量。对受聘者实行合同管理,不仅要有明确的年度工作要求,还要有明确的聘期工作目标。

  4、一票否决的原则。对师德较差、教学质量不合格及工作量未达到学校要求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学校不聘任其教师职务。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达到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要求,教学质量不合格的教师,不能参加竞聘同级职务或应聘高一级教师职务。

  5、坚持聘任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原则,实现聘任工作程序公开、办法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和申请人员的平等竞争。

  二、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领导及组织人事部、学科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

  (二)成立校、院两级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

  1、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由校领导、学术委员会、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及教授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17人,主任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主要职责为:负责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审定并下达各单位的岗位总量、职务结构比例、各级职务的岗位结构比例;审定各级岗位的岗位职责、岗位聘任条件、聘期工作目标等;审议各级岗位拟聘人选;指导监督各聘用单位的聘任和考核工作。

  2、各学院聘任委员会的组成参照学校聘任委员会的组成形式,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主任由院长担任,同时根据需要可聘请非本学院专家担任委员。主要职责为:根据学校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实施细则,同时依据学校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负责对本学院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确定限额内推荐上报人选。

  (三)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下设学科评议组

  学科评议组一般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设置,也可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和岗位需要组建涵盖若干相关学科专业的评议组,负责对应聘高级职务教师的教学水平、学术水平以及其研究的学科专业方向与现岗位的符合度进行评议。学科评议组由本学科领域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9人,设组长1人。学科评议组成员由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聘期为三年。

  三、岗位设置

  (一)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我校教师高级职务总数不应超过教师定编总数的50%,其中正高级职务与副高级职务之比控制在1:3以内。

  (二)学校按照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目标和《辽宁工业大学岗位设置方案》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任务的实际情况核定教师高级职务的结构比例。学校预留一定比例的高级职务岗位数,作为学校新增学科专业、紧缺人才的引进等使用。

  (三)学校设置12级教师岗位。分别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四、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高级岗位指数,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实际,提出本单位的设岗意见并报学校审批。

  (二)各单位依据《辽宁工业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辽宁工业大学教师聘期基本工作要求》(另行发文)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岗位职责、岗位聘任条件和聘期工作目标。

  (三)学校下发的《辽宁工业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辽宁工业大学教师聘期基本工作要求》中的一般条件是各单位制定岗位职责、岗位聘任条件的主要依据以及聘期工作目标的最低要求。

  (四)岗位聘任时,首先要对竞聘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教学质量等方面的考察,然后进行学术水平和业务潜力的评议。

  (五)校、院两级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级学科评议组进行评议时,应在充分审核参评人员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评议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人员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超过应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或在会前、会后投票。

  五、聘任程序

  (一)公布拟聘岗位信息

  学校统一公布教师高级职务的岗位设置、岗位聘任条件、岗位职责。

  (二)受理应聘人员申请

  应聘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如实提交符合相应岗位聘任条件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资历、业绩、教学、学术与科研成果等材料。

  (三)学院审核、评议

  各学院聘任委员会按岗位聘任条件对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应聘人员任职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学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教学科研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在本单位岗位限额允许情况下,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

  (四)同行专家鉴定

  应聘高级职务岗位人员应提供2件代表作,一式三份。应聘人员的代表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匿名鉴定,由23位具有正高级职务的校内外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水平进行评议,鉴定意见供学科评议组评议参考。

  (五)学校评议

  学校组织人事部、科技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应聘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复审。学科评议组评议后,学校聘任委员会例会,综合考评意见,提出拟聘人选。

  (六)公示拟聘人选

  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不少于5天。

  (七)正式聘任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最后审定,下发聘任文件,颁发聘任证书。

  (八)聘任备案

学校将受聘教师职务岗位人员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六、聘任管理

  (一)受聘人员与学校签订岗位聘任合同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辽宁工业大学教师岗位职责》(另行发文)。

  (二)聘任期内,聘任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聘任合同和规定的岗位职责,各单位负责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重点考核所聘人员在聘期内完成岗位职责和规定的各项任务的业绩情况和学术成果,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的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低聘一级岗位或转岗聘任、无岗待聘、解除聘任合同,具体情况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确定工资待遇。晋升聘任上岗的人员,一律自聘任之日的下一个月起按新聘职务和校内相关规定享受新的工资及相关待遇。受聘职务的工资及相关待遇只在聘期内有效。

  七、未聘、解聘、缓聘、辞聘

  (一)未聘人员: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自未聘之日起进入校人才交流中心。

  (二)在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予以解聘:

  1、严重违反聘任合同书规定者。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

  3、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者,或被劳动教养者。

  4、经校教师聘任委员会确认,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剽窃他人成果者。

  5、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者。

  7、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损害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极坏影响者。

  8、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个月者。

  9、其他经学校研究确需解聘的人员。

  解聘应由聘用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解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聘任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予以缓聘:

  1、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半年以上的人员。

  2、其他经学校研究确需缓聘的人员。

  缓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缓聘。

  (四)受聘人员应严格履行聘任合同,确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可提出辞聘,但须提前3个月通过所在单位向学校递交辞呈,学校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辞聘者交纳补偿金。

  八、聘任工作纪律

  (一)校、院两级聘任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考核组,都应按照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具体意见。

  (二)校、院两级聘任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考核组的成员对聘任工作负有保密责任。除了按规定应该公布的内容外,应聘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的评议意见、各级聘任组织的成员名单、评议会议讨论情况、工作具体进程和投票表决结果均为保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聘任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泄露。

  (三)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行全程回避制度。校、院两级聘任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考核组成员在评议或聘任本人或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须在聘任的全过程回避。

  (四)各级教师职务聘任组织成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聘任程序开展工作,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议。对于在评议工作中徇私舞弊、违反程序和要求、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聘任工作的人员,取消其在聘任组织中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应聘人员在职务岗位应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任;如已受聘,学校有权解聘;情节严重的,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伪造学历、学位、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2、谎报所承担的各级各类项目;

  3、伪造、谎报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成果;

  4、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5、恐吓或贿赂各级教师职务聘任组织的成员;

  6、有其它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九、申诉与仲裁

  (一)学校成立由校工会、教代会及监察人员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学校工会主席任主任。校工会作为日常工作的受理机构,负责接受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的申诉与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二)任何申诉与投诉都应以事实为依据并用书面形式提交,申诉、投诉者要签署真实姓名。不署名的不予受理。

  (三)对聘用工作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协调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自答复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上级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几项具体规定

  (一)各级岗位每个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

  (二)对于各层级岗位出现的空岗,学校每年组织一次补聘工作,符合学校职务晋升条件的在岗教师可申报晋升高一层级职务。根据辽宁省对晋升职称人员外语、计算机能力的要求,申报人员需同时具备相关证书,免试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同一层级不同等级的聘任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原则上要逐等级聘用。

  (四)经学校批准的双肩挑人员需同时参加教师岗位聘任。

  (五)其他系列人员转聘教师岗位需在教师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且必须履行聘任时的所有程序。

  (六)聘任期满时,聘期考核合格的教师在无竞聘者的情况下可申请续聘原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下次聘任时不得竞聘现级别及其以上岗位。

  十一、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辽宁工业大学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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